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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灵萍与卢正武、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灵萍,卢正武,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5077号原告:高灵萍,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卢正武,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营业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卢正武,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灵萍诉被告卢正武、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灵萍负担。审判员唐娣娟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