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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庆发与北京燕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发,北京燕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43号原告:王庆发,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北京燕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双泉路1号04号。法定代表人:江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发与被告北京燕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连春环调解,原告王庆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发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思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