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瞿华龙与巫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华龙,巫厚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2839号原告:瞿华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厚宝,男,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铜陵市。原告瞿华龙与被告巫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华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巫厚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瞿华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巫厚宝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给付2017年9月3日前利息1.1万元,并自2017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巫厚宝承担。事实与理由:瞿华龙与巫厚宝系朋友关系。巫厚宝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3月26日向瞿华龙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4%,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该借款瞿华龙多次向巫厚宝催讨,巫厚宝至今未归还。故瞿华龙诉至法院。瞿华龙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瞿华龙、巫厚宝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瞿华龙、巫厚宝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款借据原件一份,证明巫厚宝于2017年3月26日向瞿华龙借款5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三、徽商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明瞿华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了出借款项。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瞿华龙提交的证据一、系公安机关颁发的个人身份证件,能证明瞿华龙、巫厚宝的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是借款借据原件,巫厚宝未提交证据予以抗辩,能证明是巫厚宝书写,并于2017年3月26日向瞿华龙借款5万元及月利率为2.4%的事实。证据三,系银行转账单,能证明瞿华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了出借款项。据此,本院对瞿华龙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本案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瞿华龙与巫厚宝系朋友关系。巫厚宝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3月26日向瞿华龙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并约定利率标准为月息2.4%,双方未约定借款归还期限。瞿华龙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了出借款项。后瞿华龙多次向巫厚宝催讨此款,巫厚宝虽口头答应归还借款,但未实际履行,因而成讼。审理中瞿华龙要求将巫厚宝支付2017年9月3日前利息1.1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628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巫厚宝向瞿华龙借款并出具借条,属民间经济往来,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巫厚宝未按照瞿华龙催讨的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现瞿华龙要求巫厚宝立即偿还,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瞿华龙要求从2017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至2017年9月3日前利息的请求,因其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标准,其超出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故利率标准应调整为月利率2%,即与2017年9月3日后利率标准一致。巫厚宝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瞿华龙诉称事实的抗辩权和本案证据质证权利。综上所述,瞿华龙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巫厚宝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瞿华龙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7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巫厚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旭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