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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亚唯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泽森,宋亚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1954号申请执行人楚泽森。被执行人宋亚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宋亚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宋亚唯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亚唯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亚唯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亚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宋亚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宋亚唯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