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6653苏州晨讯标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晨讯标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653号原告:苏州晨讯标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3号嘉登大厦四层东楼面0401R室。法定代表人:王丽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破产管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原告苏州晨讯标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晨讯标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晨讯标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晨讯标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苏州晨讯标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