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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执恢37号赵佳利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利,杨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赵佳利,又名赵佳俪,女,1978年9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立岗,男,1982年3月2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赵佳利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四日作出(2016)云2930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中议定:由被告杨立岗欠原告赵佳利余款6000元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因被告杨立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佳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立岗偿还尾欠款人民币6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立岗已将涉案的执行款项人民币6000元全部履行完毕。即涉案的所欠借款6000元已全部赔付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磊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