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01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建中与王新功、周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中,王新功,周江,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725号原告:袁建中,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系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功,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锡,系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江,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芳,系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晚,系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米泉市团结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恒,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袁建中与被告王新功、周江、新疆通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袁建中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袁建中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