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501号原告夏某,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告程某,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程某感情已和好如初。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