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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501号原告夏某,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告程某,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程某感情已和好如初。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