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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6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陈明与陈正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陈正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6026号原告:陈明,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陈正利,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陈正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照原告陈明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开庭传票被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陈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亚青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人民陪审员  叶汉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瑞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