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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蛟河市燚林乙炔气经销站与蛟河市奶子山街展图乙炔经销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燚林乙炔气经销站,蛟河市奶子山街展图乙炔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燚林乙炔气经销站。负责人:张显春,经理。被执行人:蛟河市奶子山街展图乙炔经销处。经营者:刘思培,个体工商户业主。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燚林乙炔气经销站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奶子山街展图乙炔经销处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蛟河市奶子山街展图乙炔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蛟河市燚林乙炔气经销站吉B855**号重型普通货车及车上钢瓶102个(带二氧化碳气体38个)。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蛟河市奶子山街展图乙炔经销处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奶子山街展图乙炔经销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9月30日蛟河市奶子山街展图乙炔经销处返还蛟河市燚林乙炔气经销站吉B855**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及钢瓶102个。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燚林乙炔气经销站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