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公安局、姜昭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公安局,姜昭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公安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李义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建军,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昭池,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43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姜昭池(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送达的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43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7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姜昭池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一社区1栋1单元102室参与推牌九聚众赌博,被当场抓获。以上事实有姜昭池的供述和申辩、同案其他人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汉口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武公(治)催字〔2017〕003号《武汉市公安局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十日内缴纳罚款,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43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参与聚众赌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43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曹 馨书 记 员  徐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