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家浩与王聘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2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聘武,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张家浩,男,2011年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法定代理人:张化军,男,2011年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张家浩与王聘武、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陕0821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王聘武所有的陕XXXX**号大众牌汽车予以扣押,并对担保人马志田所有的陕XXXX**号雪佛兰车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现申请人以该判决书已生效为由,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陕XXXX**号大众牌汽车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王聘武已履行了其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王聘武所有的陕XXXX**号大众牌车的扣押。二、解除担保人马志田所有的陕XXXX**号雪佛兰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丽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增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