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特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朱新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朱新海,马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特2号之一申请人: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地址:庆云县商城大街与渤海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郑德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策,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系申请人单位职工。被申请人:朱新海,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马泽英,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担保人:张洪亮,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渤海路**号内*号。申请人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因被申请人朱新海、马泽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庆云县城区新兴路33号1号楼3单元302室,鲁庆字第6477号)的拆迁补偿款25万元。担保人张洪亮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渤海路南、商城大街西侧同源科技五金城东沿街1幢5号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鲁庆字第××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新海名下的房屋(庆云县城区新兴路33号1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鲁庆字第××号)的拆迁补偿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张洪亮的担保财产,即房权证号为房权证鲁庆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