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7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康旭公司张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志勇,张鑫,重庆市康旭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7781号之一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栋商务写字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52884K。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晏忠禹,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勇,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鑫,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康旭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南路25号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8幢A-37号负二层。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勇、张鑫、重庆市康旭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13元,由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