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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汤巧玲与周娟、罗金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巧玲,周娟,罗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汤巧玲。被执行人周娟。被执行人罗金连。申请执行人汤巧玲与被执行人周娟、罗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金连有湘A0H7**小车一台,被执行人周娟有位于浏阳市劳动北路福临体育新城1、2号栋2幢1405室房产一处(房权证号7130142**),已办理查封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该小车及房产;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娟、罗金连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周娟、罗金连十五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执行;6、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