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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绍维、吴配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维,吴配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32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绍维,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配文,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岱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合谋对摩的司机实施抢劫。次日1时许,两人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某商店购买了一把刀,然后在斗门区西埔山水花城公交车站找到被害人廖某,以搭车为由将廖某骗至白藤湖好景社区活动中心前面。停车后,被告人杨绍维拔走车钥匙,被告人吴配文用准备好的刀顶住廖某的腰部,两人以自己是吸毒人员恐吓廖某,廖某被迫交出身上的手机和现金130元左右,然后,两人驾驶抢来的摩托车(号牌为赣B×××××,价值350元)逃跑。当天,两人将抢来的上述摩托车以700元卖给翠微一名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被告人吴配文分得400元,被告人杨绍维分得300元,赃款被两人挥霍。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合谋对摩的司机实施抢劫。当日23时许,两人到达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吴配文在井岸镇一家美宜佳商店购买了一把用于抢劫的刀后,在井岸镇华夏酒店门口找到被害人邓某1。两人将邓某1骗至白藤湖农民新村西七排。停车后,被告人杨绍维拔走车钥匙,被告人吴配文用准备好的刀顶住邓某1的腰部,两人以自己是吸毒人员来恐吓邓某1,邓某1被迫交出身上的手机和现金83元(杨绍维分得40元,吴配文分得43元),然后两人驾驶抢来的摩托车(号牌为粤C×××××,价值4590元)逃走。6月3日20时许,两人将抢得的手机以80元的价格卖给香洲区翠微某二手手机城的高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杨绍维与被告人吴配文合谋抢劫摩的司机后从珠海市香洲区到斗门区。次日1时许,两人经商量后在斗门区新青某商店购买了一把刀,放在被告人吴配文的裤兜内用于实施抢劫。随后,两人到斗门区西埔村山水花城公交车站,以搭乘摩托车为由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廖某骗至斗门区白藤湖好景社区活动中心门前。下车后,被告人杨绍维拔走摩托车的钥匙,被告人吴配文掏出身上的刀顶住被害人廖某的腰部,两人声称自己是吸毒人员,逼迫被害人廖某交出财物。被害人廖某被迫将身上的一台手机(金色YLT牌X6小R9型,价值人民币520元)和现金约130元交给两被告人后,两被告人驾驶被害人廖某的摩托车(天马牌TM125-5型,悬挂号牌赣B×××××,价值人民币350元)逃离现场。当天,两被告人卸掉抢得的摩托车的号牌后,将摩托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不知名的男子,被告人杨绍维分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吴配文分得人民币400元。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杨绍维与被告人吴配文再次合谋抢劫摩的司机后从珠海市香洲区乘坐公交车于当天22时许到达斗门区井岸镇。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吴配文到一家美宜佳商店购买了一把刀用于实施抢劫。1时许,两人到井岸镇华夏酒店门前,以搭乘摩托车为由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邓某1骗至斗门区白藤湖农民新村西七排。下车后,被告人杨绍维拔走摩托车的钥匙,被告人吴配文掏出身上的刀顶住被害人邓某1的腰部,两人声称自己是吸毒人员,逼迫被害人邓某1交出财物。被害人邓某1被迫将身上的一台手机(白色0PP0牌A31t型,价值人民币420元)和现金人民币83元交给两被告人后,两被告人驾驶被害人邓某1的摩托车(五羊本田牌WH125-3A型,悬挂号牌粤C×××××,价值人民币4590元)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杨绍维分得现金人民币40元,被告人吴配文分得现金人民币43元。当天20时许,两被告人将抢得的手机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卖给珠海市香洲区翠微某二手手机城的高某。2017年6月4日零时许,公安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西门附近抓获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当场扣押了一把小刀、一袋医用口罩及上述被抢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YLT牌手机,随后在被告人杨绍维的住所扣押了一副车号牌及原放置在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上的一把U型大锁。6月15日,公安民警缴获被抢的0PP0牌手机。公安民警已经将YLT牌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廖某,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0PP0牌手机及U型大锁发还给被害人邓某1。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收购二手手机登记本,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犯罪时所穿衣服的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犯罪用工具及赃物的照片,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邓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绍维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绍维指认被抢手机的照片,被告人杨绍维辨认现场的笔录,被告人吴配文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配文指认涉案物品的照片,被告人吴配文辨认现场的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次。两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廖某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两名被告人变卖该车所得为人民币700元,故其中人民币350元应当退赔给被害人廖某,对剩余的人民币350元应当追缴并予以没收。另外,两名被告人还应当退赔被害人廖某现金人民币130元及退赔被害人邓某1现金人民币83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两名被告人犯罪用的手机,应于没收,扣押被告人犯罪时所穿的衣服不属于犯罪用工具,不予没收,应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绍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配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缴获的犯罪用工具小刀一把、医用口罩一袋、三星牌手机一台、诺基亚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四、追缴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五、责令被告人杨绍维、吴配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赔给被害人廖某人民币四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邓某1人民币八十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邝占雄审 判 员  高艳丽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艺奇附:裁判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