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兰与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800号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你公司与陈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兰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4700元及利息。(2)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