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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王利华、王宽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华,王宽长,泸州市仨仁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504执110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王利华,男,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请执行人李民,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王宽长,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泸州市仨仁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李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民、王宽长、泸州市仨仁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