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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祁爱与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爱,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1133号原告祁爱,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尚义县。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92696949X。法定代表人柳建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爱诉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祁爱承担。审 判 长  董利峰人民陪审员  班铁琛人民陪审员  刘万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