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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谷明芳与被告刘吉福、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明芳,刘吉福,徐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151号原告:谷明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刘吉福,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徐桂香,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君,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明芳与被告刘吉福、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明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明芳与被告刘吉福、徐桂香之间已经自行协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谷明芳负担。审 判 长  李明春审 判 员  王凌松人民陪审员  杜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