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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炳林与王恩贵、汤爱珍、XX、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炳林,王恩贵,汤爱珍,XX,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炳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恩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汤爱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王恩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炳林与被执行人王恩贵、汤爱珍、XX、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恩贵、汤爱珍、XX、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包括2014年10月6日前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31万元以及自2014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1元,并承担执行费13234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汤爱珍的银行存款172766元,并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土地。另被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程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南陵县法院诉讼,暂无法变现。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