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财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方文华、陈文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文华,陈文坚,胡娟,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249号申请人:方文华,男,汉族,1984年5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陈文坚,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胡娟,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陈国军,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申请人方文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文坚、胡娟、陈国军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5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方文华以其所有的位于东湖区杨家厂小区第2栋1单元402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陈文坚、胡娟、陈国军存款5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佑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