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10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10710号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卓吾南路1号508室。法定代表人:吴久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敏,公司协理,特别授权。被告:葛勤,女,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物业公司)与被告葛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思航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领航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世纪佳园11幢901室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2750元,公共能耗费1068元,合计381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负责世纪佳园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企业,被告为该小区业主,根据原告与世纪佳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按每月0.8元收取。但被告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费未按时缴纳。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物业费,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葛勤辩称,从2016年1月份开始其确实没有缴纳物业费,但是现在还未到2017年12月份,物业费还不好收到12月份,能耗费还没有产生,无法预收,而且两年的能耗费竟然是一致的,原告陈述这是根据小票产生的,不知如何计算的。其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如下:1.其房子漏水、阳台漏水,去找过物业,物业的答复是要等维修基金下来才可以修复,且物业没有到场看过情况;2.公共喷水池现在都成了垃圾场��这不符合委托管理事项第五条;3.小区道路有乱停车的现象,无人管理;4.每逢下雨道路都会被淹没,无法外出。5.原来小区里有两个公共厕所,有一个已经被物业封锁了,还有一个现在只对物业内部人员开放;6.小区好多摄像头都是坏的,而且监控室里面没有人24小时值班;7.小区的杂草太严重,已经把所有的风景都给埋在里面了,一年应该有7次除草,但是现在只有3次左右;8.物业使用的水电都是挂靠在我们公估能耗里面,而且每个月使用的费用情况从来没有公布过。原来能耗费是3年500多元,现在是一年500多元;9.门铃坏了几年了,修了一次用了三天坏掉了,再让物业来修,回复说要等着招标,等维修基金;10.小区现在没有水电工;11.小区现在保安只有6个人左右,小区17万平方米,这样的人员配置是不到位的;12.小区道路改造时有五棵香樟树,其中有四棵被物业老��吴久红拉回自己家了,另外还有好几棵树没有人及时处理,干死掉了;13.电梯没有及时安检,经常有人被锁在电梯里面,电梯里面没有手机信号,发生危险时没有办法和外界联系;14.消防栓没有及时的检查、保养,小区里面着火了,消防栓竟然放不出水,小区里面没有定时的除虫、消毒;15.屋顶没有及时的检修、导致漏水严重,渗透到房间把房间的地板和墙面、门框都泡毁,竟然还有人在屋顶的天台上面养鸡;16.小区里广告出租费用没有公告;17.小区公共的房屋出租给来来超市,费用没有公告;18.小区物业楼上的房子装修成出租房,作为单身公寓出租,物业没有公告。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业主负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葛勤系案涉小区业主,但自2016年1月至今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用,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主应当于每年8月10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收取被告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2750元于法有据,本院照准。关于原告主张的公共能耗费,因其仅提供其能耗分摊明细而未提供相关能耗费用支出票据等证据,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具证另行主张。关于被告反映的问题并提供了部分问题所对应的照片等证据,说明原告在日常服务中确实存在不到位之处,但被告不能以此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希望原告认真对待业主提出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提高小区业主的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据此,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750元。如果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葛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