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赖文松与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文松,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5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文松,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506281569051134,住所地平和县南胜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俊,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文松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77314.67元,因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为177314.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