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葛洪会与臧书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洪会,臧书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葛洪会,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臧书叶,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葛洪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找到被执行人谈话也达不成还款协议,已对其采取了两次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书面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722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葛洪会,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511243636,住东海县温泉镇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臧书叶,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607223621,住东海县温泉镇西连湾村22-28号。申请执行人葛洪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找到被执行人谈话也达不成还款协议,已对其采取了两次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书面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徐兴彬审判员王根培助理审判员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徐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