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李猫子、边冬梅、越继禄、越继媛向本院提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苗志义提出财产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5月1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6月8日,因苗志义申请车损鉴定而中止审理,于2017年10月9日恢复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丽红、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15时0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蒙K91Z**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鄂托克旗境内X6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7Km+8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苗志义驾驶的蒙C252**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尾部相撞,造成蒙K91Z**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越祖飞当场死亡,被告人曹某某、乘车人边冬梅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苗志义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与边冬梅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苗志义于2017年10月9日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性能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捕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现场等待,抓捕时也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阿日古娜审 判 员 李 海 燕人民陪审员 牛 建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