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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徐宏烽聚众斗殴、交通肇事;徐嘉新、魏志航、陈义树、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烽,徐嘉新,魏志航,陈义树,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宏烽,绰号大阿,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交通肇事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嘉新,绰号阿新,男,199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5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魏志航,曾用名魏志行,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5年2月6日因吸毒行为被丰顺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15日被丰顺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同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陈义树,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吴远光,绰号老人根,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3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吴启倍,绰号细根,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吴佑财,绰号妹钱,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宏烽犯聚众斗殴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嘉新、魏志航、陈义树、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常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宏烽、徐嘉新、魏志航、陈义树、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刘某2、郑某2隆(二人均已判刑)在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宝都住宿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刘某2纠集被告人徐宏烽、徐嘉新和徐某4、罗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刘某2等人先在汤坑镇汤坑路风度圆盘大口九附近路段对郑某2隆进行殴打,并追入东二市,因警察来到,双方才离开。3时许,郑炜隆因头部和脚踝受伤在丰顺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就诊时,纠集被告人吴远光、吴启倍与徐某5(已判刑)等人到该医院,刘某2、罗某、徐某4、徐宏烽等人闻讯亦赶到该医院,双方在该医院门诊大楼门前因语言不合发生持械追逐。徐某5打电话叫来了曾某1(已判刑)和陈某3(2001年1月7日出生)等人,陈某3驾驶汽车到达医院时,刘某2、徐某4等人将关某刀和锄头柄扔向陈某3等人驾驶的汽车,后陈某3等人驾驶汽车离开时,开车撞向刘某2等人并撞到徐某4驾驶的汽车,刘某2、徐某4等人将关某刀和锄头柄再次扔向陈某3等人驾驶的汽车,并分别驾驶两辆汽车追赶陈某3等人驾驶的汽车,后因车辆损坏放弃了追赶。同日15时许,徐柏林、刘洋涛、罗道强约陈奕豪在汤西镇颍川路106号大台北鲜果饮品店门前将撞车的事情讲清楚,陈某3则与曾某1和被告人吴佑财等人一起到该奶茶店门前,后双方再次引发冲突,徐某4用锄头柄打了一下曾某1,徐某4、刘某2、吴佑财持锄头柄对峙后离开。15时30分许,郑某2隆、徐某5、曾某1、陈某3和被告人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魏志航、陈义树等十多人在汤坑镇城北市场附近见面并商议要打回徐某4、刘某2等人,郑某2隆等人则分别驾驶三辆汽车到附近寻找徐某4、刘某2等人,在汤坑镇丰城市场附近发现徐某4、刘某2、罗某后,对其三人进行追赶、拦截并持锄头柄、刀等工具对徐某4、刘某2进行殴打,刘某2被锐器砍击双上肢致右尺骨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右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及皮肤裂创;徐某4被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及体表致头皮下血肿及体表多处挫擦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二、交通肇事犯罪事实2017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徐宏烽驾驶粤M×××××号小型轿车从丰顺县汤坑镇近华路往汤坑镇山角村方向行驶,行至丰顺县殡仪馆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被害人蔡某1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1倒地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蔡某1系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魏志航于2017年4月14日在丰顺县汤坑镇男汤湖附近一出租屋四楼天台处被丰顺县公安局汤坑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徐宏烽、陈义树分别于2017年4月16日、4月18到丰顺县公安局汤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于2017年4月25日到丰顺县公安局汤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徐嘉新于2017年5月2日到丰顺县公安局汤坑派出所投案自首。再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宏烽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7年4月6日,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宏烽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1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同年4月11日,被告人徐宏烽与被害人蔡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徐宏烽赔偿被害人蔡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各项合计人民币18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申请书,对被告人徐宏烽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同案犯郑某2隆、徐某4、罗某、刘某2、徐某6权、曾某2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徐某1、陈某1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胡某明、刘某1、黄某1、陈某2、黄某2、徐某2、徐某3、郑某1、黄某3、蔡某2等人的证言,视屏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丰某2(司)鉴(法活)字[2016]12008、120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丰某2(司)鉴(法尸)字[2017]03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录像,开户登记信息及通话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DR报告单等,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另案处理呈批表,机动车查询信息,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本院(2013)梅丰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证人身份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等材料,肇事交通车俩痕迹检验示意图,疾病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协议书、收条、申请书等,被告人徐宏烽、徐嘉新、魏志航、陈义树、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宏烽、徐嘉新、魏志航、陈义树、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宏烽、徐嘉新、魏志航、陈义树、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无视国家法律,因口角纠纷而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宏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还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宏烽犯聚众斗殴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嘉新、魏志航、陈义树、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宏烽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宏烽、魏志航、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徐嘉新、陈义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徐嘉新、陈义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远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宏烽、徐嘉新、陈义树、吴远光、吴启倍、吴佑财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徐宏烽、徐嘉新、陈义树、吴启倍、吴佑财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吴远光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志航在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宏烽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宏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徐嘉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三、被告人魏志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四、被告人陈义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五、被告人吴远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六、被告人吴启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七、被告人吴佑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庆省代理审判员  蓝思荣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世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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