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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邵朋礼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朋礼,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862号申请执行人邵朋礼,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402号。被执行人王晶,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邵朋礼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7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王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邵朋礼借款三万元;二、驳回邵朋礼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8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