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桥生、江西省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桥生,江西省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黎明,周立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3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桥生,男,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辉,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黎明,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自金,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波,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上诉人李桥生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黎明、周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彭黎明与李桥生的弟弟李建缝在湖南桂东S322项目工程和湖南永兴项目工程均存在合伙关系,而李桥生诉请支付湖南桂东S322项目工程劳务工资,原判决遗漏共同诉讼人李建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遂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桥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晨审 判 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