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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谢雷与肖先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雷,肖先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1227号原告:谢雷,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肖先斌,男,194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谢雷与被告肖先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雷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谢雷负担。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