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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5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保根与许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根,许樟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5866号原告张保根,男,192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许樟兰,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根诉被告许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保根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晓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