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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向涛与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香涛,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宋香涛,女,汉族,1976年6月27日生,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王晓,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晋城市城区人。宋香涛与王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36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宋香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偿还应于2017年元月25日前到期支付的25000元借款及625元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晓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随后将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王晓尚未履行的25000元借款、625元案件受理费、284元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3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