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行审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磁县国土资源局、临漳县交通运输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磁县国土资源局,临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285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仁和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270006295380。法定代表人王军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永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漳县交通运输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马文兰,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磁国土资罚字(2016)1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临漳县交通局(临漳县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于2016年6月占用磁州镇沙营村集体土地9282.51平方米(折合13.92亩)修建纵一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9282.5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计278475.3元罚款。现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漳县发展改革局文件临发改【2016】23号载明邺都工业园区纵一街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临漳县运通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磁国土资罚字(2016)14号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被处罚人为临漳县交通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被处罚人为临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显示邺都工业园区纵一街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临漳县运通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亦无其他证据明确证明邺都工业园区纵一街的非法占地主体为临漳县交通运输局。综上,该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海鹏审 判 员 张玉红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