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无棣华祥水产有限公司、周学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华祥水产有限公司,周学芹,刘英兰,蔡亚,蔡昊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华祥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无棣县富路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丁兆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学芹,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执行人:刘英兰,女,194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执行人:蔡亚男,女,199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执行人:蔡昊泽,男,200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华祥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学芹、刘英兰、蔡亚男、蔡昊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2370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