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呼兰分公司、孙亚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呼兰分公司,孙亚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芬河市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呼兰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哈黑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树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岩,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东,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绥芬河市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呼兰分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亚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亚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锦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亚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已经锦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93号民事判决;准许孙亚东撤回起诉。准许绥芬河市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呼兰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孙亚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绥芬河市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呼兰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长滨审判员 柳 波审判员 万 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