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30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春花与钟祥市博顺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薛旭秀、刘国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花,钟祥市博顺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薛旭秀,刘国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3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谢春花、女、生于1978年3月1日,汉族,住钟祥市郢中镇兰台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78********。被执行人钟祥市博顺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东路15-1号。法定代表人:薛旭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旭秀,女,生于1969年1月22日,汉族,住钟祥市郢中镇韩家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69********。被执行人刘国宪,男,生于1952年11月14日,汉族,住钟祥市郢中镇韩家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2********。谢春花与钟祥市博顺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薛旭秀、刘国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88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春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祥市博顺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薛旭秀、刘国宪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春花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祥市博顺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薛旭秀、刘国宪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88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