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贾贵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贾贵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52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芃,该公司工作人员,汉族。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住所地,原平市吉祥花园。业主:贾贵生。被告:贾贵生,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贾贵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贾贵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0019.89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1.98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4月7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420.14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投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一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1)2017年2月18日,在商户陈振宇处垫付消费款1462.00元;(2)2017年2月20日,在商户王杰勇处垫付消费款2442.00元;(3)2017年2月21日,在商户武守成处垫付消费款13984.00元;(4)2017年2月21日,在商户李树田处垫付消费款517.00元;(5)2017年2月21日,在商户王燕飞处垫付消费款8225.00元;(6)2017年2月21日,在商户苏艳伟处垫付消费款3394.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一垫付的消费款项30020元,被告仅归还原告0.11元,尚欠30019.89元本金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原平市鸿腾货运部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贾贵生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原告与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垫00092741/晋忻州22000053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被告经审核有30000元的消费额度,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同日被告贾贵生与原告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贾贵生同意对领用合约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分别于2017年2月18日在商户陈振宇处消费1462.00元;于2017年2月20日在商户王杰勇处消费242.00元;于2017年2月21日在商户武守成处消费13984.00元;于2017年2月21日在商户李树田处消费517.00元;于2017年2月21日在商户王燕飞处消费8225.00元;于2017年2月21日在商户苏艳伟处消费3394.00元,合计30020元。2017年3月21日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还款日到期后,原告将被告贾贵生授权的还款卡内自动扣款0.11元,尚欠30019.89元未还。根据合同约定,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应付原告违约金为3001.98元;至2017年4月7日应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为420.14元,并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与原告签订合同,在被告进行消费后,由原告垫付款项,再由被告到期后归还原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现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在到期后未归还原告垫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但双方之间就违约金及滞纳金的约定高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适当调整。被告贾贵生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在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30019.89元。二、被告原平市原平鸿腾货运部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止的违约金及滞纳金,按月利率2%计息。三、被告贾贵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祁志勇审判员 赵春慧审判员 闫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