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梁立珊与娄底市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珊,娄底市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844号原告梁立珊,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罗育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原体育局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晓晖。第三人刘薇,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立珊诉娄底市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立珊未提供第三人刘薇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第三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第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其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立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祯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念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