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席某、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席某,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唐某,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系席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席某、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3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开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