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延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龙,郝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刘延龙,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B区*号楼***室。被执行人郝凤伟(曾用名郝务成),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宝塔区西沟小蒜沟。刘延龙申请执行郝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凤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凤伟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延龙货款20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元及执行费206元。被执行人郝凤伟履行案件款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刘延龙称被执行人郝凤伟已将全部案件款私下给付。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刘延龙申请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