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7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7470王仲金与付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金,付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7470号原告:王仲金,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付从国,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仲金诉被告付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仲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仲金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