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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7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7470王仲金与付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金,付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7470号原告:王仲金,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付从国,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仲金诉被告付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仲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仲金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