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土龙村民委员会与张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汐子镇土龙村民委员会,张剑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569号原告:宁城县汐子镇土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土龙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阳,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民,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张剑民之妻),姜作霖,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廷,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汐子镇土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计47元,原告宁城县汐子镇土龙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国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