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1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705镇江浩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王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浩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浩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西侧镇大铁路南侧(潘宗倒土场内),组织机构代码57255502-8。法定代表人石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张王宏,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生,住镇江市(古洞煤矿宿舍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浩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王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48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