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9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州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某某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900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高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某某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郝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某某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郑州某某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何萌某某陪审员张秀玲某某陪审员张连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袁萌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