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超、李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周超,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被执行人:周超,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31岁,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双河镇。被执行人:李庆,女,1984年8月7日出生,33岁,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八塘镇。本院在执行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超、李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因该房屋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09419.3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