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执1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文栋、潘国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栋,潘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栋,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潘国财,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黄文栋与被执行人潘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潘国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国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