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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与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和平、张志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和平,张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69号高新大厦东部裙楼。法定代表人:徐东洲,任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雍兴路。法定代表人:陈和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和平,男,生于1960年11月22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张志发,男,生于1954年1月18日,住西安市未央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申请执行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和平、张志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和平、张志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495479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和平、张志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和平、张志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和陈和平、张志发持有的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申请人请求法院不要对查封和冻结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他们愿意与被执行人继续进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和平、张志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上述查封财产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时机成熟或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时机成熟或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春执行员  焦小强执行员  范军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