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与王汝祯、王汝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王汝祯,王汝乾,王师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21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89882240R。法定代表人:陈民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学明,该行员工。被告:王汝祯,住址广西柳城县。被告:王汝乾,住址广西柳城县。被告:王师勤,住址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与被告王汝祯、王汝乾、王师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永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贵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