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贵州天龙啤酒有限公司、吴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天龙啤酒有限公司,吴成良,欧家保,杨顺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天龙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先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琼,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成良,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万山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家保,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原审被告:杨顺富,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万山区。上诉人贵州天龙啤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成良、欧家保、原审被告杨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天龙啤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 芳审判员 唐正洪审判员 熊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奕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