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铁锤与陕县菜园乡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铁锤,陕县菜园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任铁锤(纯),男,195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陕县菜园乡人民政府(现更名为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智华,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任铁纯与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